之前練習GRE的時候寫過批判性寫作(Analyze an Argument),現在我就要用批判性寫作的格式來吐槽 <<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的論點。不吐真是對不起我自己...
https://taiwanfamily.com/?page_id=20
維護家庭價值,反對同性婚姻
維護家庭價值不一定要反對同性婚姻
婚姻與家庭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年人自願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經由夫妻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自然發展成為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近年來,在台灣社會有少數人主張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賦予同性結合者享有各樣婚姻的權益,並提出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我們基於以下幾個理由,堅決反對。
第一、同性結合不具有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在本質上與異性婚姻不同。
支持同性婚姻者,大多是基於人人都享有平等權利的理由,主張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權利。但是,所謂的「平等」應該是指能夠達成「同樣」的社會功能者,才得享有「同等」的權益。一男一女之間的異性婚姻,具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而同性別的男男、或女女之間的結合不具備這種天然生育子女的特性。所以基於男女生理構造的差別,同性結合的關係本來就和男女的結合有所差別。基於自然生育子女的社會功能的差別,法律上也對同性結合有差別待遇,不承認為婚姻,本屬正當,並不構成歧視。
首先,即使是男女結合也不能保證這對夫妻一定會生育小孩,有很多沒有生育小孩的頂客族存在。如果把會不會生育當作界定婚姻的標準,那麼頂客族夫妻們將被排除在外。這是不公平的。
第二、同性婚姻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
台灣是一個重視家庭倫理關係的社會,對於生育後代與生命傳承非常重視。但是近年來台灣少子化問題愈來愈嚴重,生育率快速下降,不但屢創新低,更在全球排名中敬陪末座,比起鄰近的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南韓、日本都要低。低生育率將造成勞動力與生產力不足、財稅收入減少、教育人力失衡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一男一女異性婚姻及藉由生育子女所自然形成的家庭制度,合乎促進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所以社會當該特別用法律制度來保障,使結婚男女雙方及其子女享有各樣制度上的保障及權益。在一個自由、多元價值的社會中,同性戀者固然有選擇與同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權利,但是同性結合的生活方式,並無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也不利於國家人口之發展,所以不應該予以法律保障。
這段敘述把生育率下降歸因於同性婚姻是很明顯的錯誤。造成年輕夫婦不敢生育的源頭,其實是養育小孩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在這薪水縮水的年代裡面才不輕易為家庭增加新人口。這和同性婚姻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再者,同性婚姻對生育率的影響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同性家庭在總人口比例裡面佔的人數我想並不會很高,在這樣少的比例底下,很難相信同性家庭會對生育率產生極大的影響。
第三、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一個具有長期承諾、穩定、受法律保障的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所懷孕生下來的子女,最有可能得到其父母良好照顧及教養,將來成為一個身心健康的人。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也因為家中有父親及母親的形象,得以自然地發現男女生理、心理上的差異及其特質,有助於將來成長過程中的人格發展。
支持同性婚姻者,同時主張同性婚姻享有收養子女的權利。這種主張是把同性戀者的權利凌駕在兒童的權利之上。容許同性結合者收養子女,在本質上已經剝奪了兒童與生俱來受到一男一女之不同性別父母或養父母教養的基本人權。全世界各國及中華民國關於收養之法律皆明訂,應以受收養之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容許同性結合者收養子女,顯然違反被收養之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人權。
此段論述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不一定會得到父母的良好教養。有很多案例都指出"功能失衡的家庭"是讓子女人格產生偏差的主要原因,而有為數不少的這些家庭正是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譬如說對孩子疏於管教的父母,或是虐待小孩的父母。從另一方面來講,許多成功的家庭也並不一定是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比如說有些出生在單親家庭,或隔代教養家庭的孩子,也是在社會上很成功的。
按照文中的論述,如果"兒童與生俱來受到一男一女之不同性別"是基本人權的話,顯然單親家庭是違反這基本人權的,結論是: 單親家庭不是一個適合養育小孩的地方。這樣的論述是極為不公正的。
第四、同性婚姻不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
支持同性婚姻者經常宣稱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與事實不符。在歐洲48個國家之中,有8個歐盟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另外,少部份國家承認其結合享有某種形式的登記關係。大部份的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以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兩位奧地利國民Schalk與Kopf對奧國政府提出訴訟為例。這兩位男士控訴奧地利政府不承認其同性婚姻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第12條─「男女有權成立婚姻關係並且成立家庭」之規定。歐洲人權法院七位法官一致判決,奧國政府並無違反人權公約第12條。在判決書中,特別說明同性婚姻關係到社會、政治、宗教的敏感爭議,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國家享有特別寬廣的裁量空間。可見同性婚姻並非如同性戀運動者所宣稱是普世人權價值。
結語
在過去二十年中,同性戀運動在台灣快速發展。除了主張同性婚姻之外,又以打擊夫妻忠誠的婚姻關係、及傳統家庭價值為目標,企圖顛覆男女生理性別與性別氣質、及性傾向之間的自然關聯。希望經由編寫教材,把各種光怪陸離的性解放觀念傳達給國小、國中之未成年青少年,並主張未成年的青少年有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利。這些主張和作法已經罔顧家長對子女教育的審視權,並且引起社會的對立和不安。
我們在此鄭重呼籲,全體台灣人民應該堅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並保障正統的家庭觀念,讓台灣的下一代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以鄰近同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為例,如韓國、日本、新加坡皆無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之考慮,希望台灣切勿在此爭議性的議題上躁進,以免造成台灣社會之不幸。
這段論述試圖把"顛覆男女生理性別與性別氣質、及性傾向之間的自然關聯。希望經由編寫教材,把各種光怪陸離的性解放觀念傳達給國小、國中之未成年青少年,並主張未成年的青少年有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利"也納入討論的範圍,這已經明顯偏離本文要討論的主題了。
在此簡單的做個結論: 這篇文章用了一些過度以偏概全的假設,也沒有提出很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同性婚姻對台灣社會有直接的害處。總的來說這篇文章的邏輯並沒有辦法被接受。
個人觀點:
你們的宗旨要守護家庭,但是居然沒有把關心失衡家庭這個條目放在綱領裡面,反而去花很多時間去反對一個根本不會影響到家庭價值的法條....(聳肩)